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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立案程序怎么走 不够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0年10月16日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rmodo.com/

 邓太升律师,深圳经济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自诉案件立案程序怎么走

  自诉案件立案程序怎么走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审核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状


  1、自诉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应当写明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指控的基本事实


  应当写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应当写明指控的犯罪罪名和法律根据,要求民事赔偿的,应当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


  4、证据的名称来源


  应当写明指控证据的名称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5、落款


  自诉状应当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签名或盖章。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二、审核刑事自诉证据材料


  1、审核身份证据材料


  核对自诉人是否提交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材料,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没有提交的,应当要求其提交;


  核对被告人是否具体明确,是否足以与他人相区别,被告不明确不具体的,应当要求自诉人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住所等信息。


  2、核对罪证证据材料


  核对自诉人是否提交了指控犯罪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等方面的证据材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提交了损失数额方面的证据材料;属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提起自诉的,是否提交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证明材料。


  自诉人没有提交前述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其提供。


  3、核对自诉案件范围的证据材料


  核对自诉人指控的犯罪是否属于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三、登记立案


  1、经审核,自诉状制作符合要求,自诉人、被告人身份明确,表述犯罪事实清楚、犯罪要件齐备,提交犯罪证据材料清楚全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即为立案受理。


  2、经审核,自诉状制作不符合要求,应当一次性告知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具体内容,要求其修改、补正。经修改、补正后符合制作要求,提交犯罪证据材料清楚全面,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并受理;不符合制作要求,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3、经审核,自诉人没有提交自诉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或者补充。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符合要求,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符合要求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4、经审核,自诉人提交的犯罪证据材料现场不能确定是否清楚全面的,是否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或者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接收诉状并出具收到诉状日期的书面凭证,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5、经审核,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告知自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自诉,坚持向本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6、经审核,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告知自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经审核,案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8、对已经登记立案的自诉案件,应当告知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前提下进行调解。


  上述文章为您介绍了;自诉案件立案程序怎么走;的相关内容,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不够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能达到立案的标准,那么,立案标准不够指的是什么为你介绍如下:




  一、不够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是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标准。也是刑事程序的启动程序,不够立案标准指案件的数量、行为的危害性、严重程度没有达到法定的标准,有关机关不予以立案的条件。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根据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


  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综上所述,只要符合以上三点,不管对方是什么人,哪怕是没见过他,都不能影响立案.


  三、常见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1、盗窃案


  个人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均立为刑事案件;惯犯作案或一个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


  2、抢劫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3、诈骗案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立为刑事案件。


  4、敲诈勒索案


  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5、侵占案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拒不退还的,立为刑事案件。


  6、抢夺案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8、伪造、贩运货币案


  伪造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贩运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币量在100张以上的。


  9、非法买卖外汇案


  一、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0、骗购外汇案


  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1、扰乱社会秩序案


  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闹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不够立案标准是什么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立案标准的一般性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