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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效力 提起公诉的条件有哪些

2022年9月12日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rmodo.com/

 邓太升律师,深圳经济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效力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诉讼原理上看,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具有多方面的效力,并且这种效力因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对法院的效力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对人民法院必然产生三个方面的效力:


  1、限定裁判的范围。法院只能就起诉书中指控的人和事作出裁判。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法院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指控的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院应当就该部分事实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对于法院在判决中能否直接改变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理论上的通说认为不能,实践中有不同做法。但是对于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没有对特定的被告人提出指控的事实,法院以;检察院起诉有遗漏;为由,直接对被告人据以判处刑罚的做法,无论如何都是违法的。


  2、限定审判标的。提起公诉的活动,设定了审判的范围。法庭调查的对象仅限于起诉书指控的范围。这种限定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只能就起诉指控的人进行审判,且限于被指控的人。法院只能以起诉书所指控的具体的被告人为对象进行审判,而不得对起诉书中没有指控的人进行审判,即使经过法庭调查,法官已经知道案件所包含的犯罪行为是被告人以外的某人所为,法院也不能径直对未起诉的该人进行审判。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于起诉书中没有指控的同案人,如果经过法庭调查,法院认为应当对其一并追究刑事责任,也应当要求提起公诉的检察院通过补充起诉将其追加为被告人,尔后对其进行审判,而不能由法院直接对其宣判刑罚。第二,只能就起诉指控的事进行审判,且限于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法院只能以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为对象进行审判,而不能对起诉书中没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审判。


  3、启动审判程序。人民检察院一旦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就使案件处于既诉状态,从而引起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审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只要符合起诉的形式要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开庭审判。所谓提起公诉的形式要件,是指起诉必须向对所起诉的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书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和指控的犯罪事实;送达起诉书的同时必须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不符合这些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不予受理。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庭前审查程序。但是,这种审查并不意味着审判权对公诉权的抑制,不能阻止提起公诉对启动审判程序的效力,而是对提起公诉活动的程式化要求。提起公诉的活动本身就应当符合法律程式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程式的要求,属于提起公诉活动本身的瑕疵,而不是其效力问题。


  二、对被告人的效力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活动,首先就使被告人处于受追诉的诉讼地位,从而引起被告人必须接受国家审判的义务。被告人不得逃避这种义务。特别是没有采取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告人,从接到经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之日起,就有准备随时出庭接受审判的义务,不得擅自离开其常住地而逃避接受审判。


  当然,从接到起诉书之日起,被告人也就具有了辩护的权利。他可以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准备辩护意见,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为自己进行辩护。


  三、对被害人的效力


  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可能对被害人产生三个方面的效力:


  1、终止被害人与犯罪人私下协商解决的权利。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的情况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能通过私下协商而解决彼此之间的问题。但是一旦由检察机关对犯罪人提起公诉,被害人就不得与犯罪人进行私下交易而妨碍公诉活动的进行。


  2、被害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并有与犯罪人直接接触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犯罪事实。因此,人民检察院一旦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被害人就应当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或者法庭的传唤出席法庭,就其受害的事实和其所了解的犯罪事实作证,并提供相关的物证。


  3、在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一旦提起公诉,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更有权利和义务出席法庭。如果被害人不按照要求出席法庭,就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四、对检察院的效力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对于检察机关自身也会产生一定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拘束力。这种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服从的义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的基础上依法裁判。检察院必须服从法院的裁判。这里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于未生效判决的抗诉,是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应当享有的一定权利。这种权利与被告人的上诉权利一样,属于诉讼权利本身所包含的一种权利。它的行使只是为了申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是在诉讼过程中重申自己的诉讼请求,因而对未生效判决提出抗诉,与是否服从法院的裁判没有关系。服从法院的判决,意味着对于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必须执行。


  2、不再起诉的义务。人民检察院一旦提起公诉,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人和事,在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之后,就不得对该人和事再提起公诉。但是,对于存疑不起诉或者在起诉之后因发现证据不足而撤回起诉的案件,由于尚未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或者人民法院还没有对案件作出生效判决,所以如果检察院发现新的证据,可以就同一事实对同一人再提起公诉。至于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检察院还能不能就同一事实对其他人提起公诉,或者就同一事实或同一事实中的一部分以不同的罪名对同一人提起公诉,就需要进一步研究。


  3、举证的义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活动使检察院自己处于求刑地位,因而具有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义务。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检察院必须派人出席法庭,除了宣读起诉书指控犯罪之外,还必须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并且是被告人所为的证据;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必须向法院提供足以证明指控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果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就会承担败诉的后果。





提起公诉的条件有哪些

  一、提起公诉的条件有哪些

  1、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根据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2、提起公诉的程序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和诉讼的实际需要,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两项程序条件:


  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被告人在案。


  3、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是实现公诉个别化的要求。当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被害人态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如果认为提起公诉更符合公共利益,即应提起公诉;反之,应当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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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程序

  1、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案件审查完毕,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情况下,主诉检察官对其办理的部分案件可以决定提起公诉。


  2、制作起诉书。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起诉书。起诉书必须加盖检察院的公章并附上有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3、移送起诉书和其他证据材料。根据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如果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移送。


  三、刑事公诉案件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案件多为公诉案件,是由检察机关代为提起诉讼。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进行初次审查时应当遵守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刑事诉讼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后的二个月以内审理完毕宣告判决结果,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那些可能判处死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于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利的;犯罪集团作案;流窜作案;涉及面广,难以取证的重大复杂案件。在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以后,可以延长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如果遇有特殊情形期限不够还需延长的,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更换了管辖法院的,审理期限从改变后法院受理的时候开始计算。那些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罪名等情况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审理期限是要重新进行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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