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太升律师,深圳经济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有逮捕必要指: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人民法院对个人进行的罚款最高限额为十万元以下。依据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