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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的地点有哪些?监视居住的次数法律有限制吗

2023年1月9日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rmodo.com/

 邓太升律师,深圳经济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传唤的地点有哪些?

  一、可传唤的地点


  第九十二条对传唤的讯问地点作了明确规定: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在实践中,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集中表现在对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侦办中,许多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又回到了原籍,办案人员在需要传唤时,往往是通过邮局将邮寄过去,有的干脆打电话通知,要求其某年某月某日到本单位接受讯问。由于缺乏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传唤不到案的问题比较突出。


  二、不合理传唤的情形


  1、传唤对象不合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的适用对象应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谓不需要拘留、逮捕,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尚未查清,暂时还不符合拘留、逮捕的条件。总之,多数犯罪嫌疑人不应该在传唤结束后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就拘留或逮捕,而实践中,被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批准拘留的却占有较大比例,由于对犯罪事实的查证任务较大,极易导至超期羁押。


  2、传唤未经局领导审批。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在实践中,办案民警在使用时,多数未经领导审批,不仅程序上违法,而且也极易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3、传唤超期。


  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但在实践中,传唤时间超过12个小时的问题却时常发生。


  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传唤的地点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可能有些许的不一样。以上就是关于传唤地点的范围的全部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监视居住的次数法律有限制吗

  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措施被称为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次数有限制吗下面为您介绍。


  一、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新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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