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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后派出所还介入吗 对禁放鞭炮不听者拘留合适吗?

2022年8月13日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rmodo.com/

 邓太升律师,深圳经济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后派出所还介入吗

  检察院不批捕的,派出所不应该介入。采取取保候审的,应该监督犯罪嫌疑人履行取保候审义务。


  现行相关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九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相关知识:取保候审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区别情形,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禁放鞭炮不听者拘留合适吗?

  燃放鞭炮不仅制造噪音、污染环境,更有引起火灾、致人死伤等严重后果,可谓百弊而无一利。因此,政府禁止燃放鞭炮的相关规定和制度,有着广泛的民意基础。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中,依然没有对燃放鞭炮、烟花等行为做出明确禁止,更没有直接规定其是违法行为。那么对燃放鞭炮且不听劝阻者,进行拘留是否合情、合理与合法


  首先,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罚。那么燃放鞭炮是否违反并没有相关条款对此进行明确,因此,拘留不听劝阻者,其法律依据明显不够充分。


  其次,单凭一次专项整治行动,能否规范与管理好燃放鞭炮等行为又能否形成长效治理效应如果12月底前,也就是整治行动期间,对燃放者罚款或拘留,而过了这个期限,燃放鞭炮等却不受限制,这是否合适


  再次,民俗、民情与民需是否需要得到理解燃放鞭炮等行为弊大于利,民众未必不知道,但千百年来所形成的传统与民俗风气,改变起来显然需要有一个过程。红白喜事放一挂鞭炮不单是制造污染和危险,同时也是一种民情、民俗需要。对此,使用比较强硬的拘留手段,是否合情合理


  禁止燃放鞭炮等是绝对的好事,但好事也要以法律为出发点和基础。如果在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且鞭炮生产、销售未得到控制和禁止的情况下,单纯对老百姓施以法外严惩,明显是不适当的,甚至是涉嫌人治背离法制的。因此,禁止燃放鞭炮可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也无不可,但处罚当以批评、警告、罚款等为主,慎用甚至不用拘留等强制剥夺人身自由的手段!


  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拘留的条件


  我国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刑事拘留适用范围是: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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