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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非羁押诉讼程序 拘留期限如何计算

2022年7月29日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rmodo.com/

 邓太升律师,深圳经济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最新的非羁押诉讼程序

  最新的非羁押诉讼程序下面就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非羁押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非羁押诉讼规定介绍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非羁押诉讼案件的适用程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非羁押诉讼,是指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


  第三条 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积极适用与严格慎重相结合;


  保证诉讼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惩罚犯罪与化解矛盾相结合;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


  第四条 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对象应当是罪行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能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特殊群体


  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盲人、聋哑人或身体不适合羁押的残疾人;


  4、严重疾病患者;


  5、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当的;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


  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胁从犯;


  4、犯罪后自首或立功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


  2、涉嫌过失犯罪,有效控制损失、防止危害结果继续扩大的;


  3、涉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犯罪后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所犯罪行经查证属实;


  未涉嫌其他重大犯罪;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其亲友、所在学校、社区、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或组织具有监管、帮教条件;


  没有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或实施打击报复等行为;


  不予羁押不致引发其他社会危险。


  第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非羁押诉讼: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


  涉嫌恐怖活动犯罪的;


  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


  系累犯的;


  主观恶性大,无悔罪表现的;


  其他不宜适用非羁押诉讼的。


  二、非羁押诉讼程序


  第八条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案件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情形,应当在不予羁押的情况下进行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虽然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但仍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应当提供有逮捕必要的相关证据。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不予羁押的情况下继续侦查。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适用非羁押诉讼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先移送卷宗。人民检察院不得以犯罪嫌疑人未羁押为由不予受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提出是否同意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审查意见。同意适用的,通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传唤至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认为确有逮捕必要的,由人民检察院依照审查逮捕程序作出逮捕决定。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适用非羁押诉讼审查终结的被告人,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先移送卷宗。人民法院不得以被告人未羁押为由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提出是否同意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审查意见。同意适用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传唤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不同意适用的,由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传唤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情形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影响案件正常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按法定程序予以刑事拘留、逮捕。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非羁押诉讼案件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违法适用非羁押诉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因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正常诉讼,承办人无过错的,不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和人民法院审理的自诉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为您提供的最新的非羁押诉讼程序的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非羁押诉讼,就是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





拘留期限如何计算

  一、拘留期限如何计算

  1、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问题在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中常常出现的错误是期限计算不准确。办案单位往往将刑事拘留的当日计算在内,导致对整个刑事拘留期间少计算1日的现象发生。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2、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问题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第79条规定期间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


  3、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根据六机关第29条的规定以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


  4、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根据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算。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5、关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的折抵问题对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是否可以相互折抵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对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根据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对符合第61条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质不同,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治安拘留时间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时间。


  对于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的情况,根据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治安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治安拘留时间。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二、被公安机关拘留需要坐牢吗

  刑事拘留不一定会判刑,但判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1、首先,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法院判决都不得认定为有罪。


  2、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


  3、是否涉嫌触犯刑法,先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撤销案件,认为构成犯罪的,则向对口的检查院移交案件。建议提起公诉,再由检察机关审查案件。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退回侦查机关,此时就将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认为构成犯罪的,则向对口的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是否构成犯罪,侦查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三、拘留有哪些一些程序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拘留期限如何计算以及被公安机关拘留需要坐牢吗。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拘留有哪些一些程序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