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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处式规定之罪名分析 刑法中决水罪的既、未遂及处罚

2020年10月15日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rmodo.com/

 邓太升律师,深圳经济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论处式规定之罪名分析

  在新刑法中,规定了对某种犯罪行为以某一条文论处的情形。那么,这种犯罪是否是一个独立罪名呢一般认为,以某一条文论处是指以某一条文规定定罪,因而不是一个独立罪名。但也不尽然,例如新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是规定了奸淫幼女罪,已经达成共识。但也存在争论的,例如新刑法第388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对于该条是否规定了一个新罪名,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条是关于居间受贿行为的规定,对居间受贿按照受贿罪定罪处罚。〔15〕显然,根据这种观点居间受贿不是一个独立罪名而只是受贿罪的一个情节。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条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规定的犯罪即;斡旋受贿罪;。〔16〕在上述两种观点中,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新刑法是以专条规定了斡旋受贿罪,应是一个独立罪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罪名个数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尤其是新刑法广泛地采取了援引法定刑,对于确定罪名个带来困难。在确定罪名的时候,我们倾向于凡是具有独立的行为特征或者对象特征的,尽管规定的是援引法定刑,也应尽量认定为一个独立罪名,使罪名与行为特征尽量地相吻合,以便使罪名的确立合理并合法。





刑法中决水罪的既、未遂及处罚

  核心内容:刑法中的一个决水罪在界限中,未遂与及既遂效果是怎样进行区分,这个法规上有哪些构成要件的区分呢处罚将会如何进行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区分决水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


  划分犯罪既遂和未遂应以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为标准。


  本条对决水罪的规定并未将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作为法定构成要件,行为人只须实施决水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有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现实危险,就视为决水罪构成要件齐备,即构成犯罪既遂。


  至于认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应以决水后水流开始冲溢为标准。因为水流具有巨大的冲刷力,水势一旦失控,往往借助于冲刷力愈冲愈烈,从而构成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如果行为人刚着手破坏水利设施,或者在破坏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致使所决之水流开始冲溢,即为决水罪未遂。


  处罚。


  依照《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决水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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