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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分析 刑事案件中哪些罪名可能会判缓刑

2023年2月8日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rmodo.com/

 邓太升律师,深圳经济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分析




非法经营罪是由修订前刑法的投机倒把罪分解而来的一个新罪名。关于投机倒把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把握非法经营罪的主观目的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修订前刑法第117条的规定,投机倒把罪的罪状需依据有关的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来补充完全。国务院于1987年9月17日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就是这样的重要行政法规。《暂行条例》规定,投机倒把是指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经济秩序的经营行为。作为日常用语,经营就是指营利行为;投机倒把罪的部分犯罪对象,如国家禁止和限制买卖的物资、物品及许可证、执照等,均是非法经营的犯罪对象;两高于1985年7月8日公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将非法经营用作投机倒把的同义语;非法经营罪与投机倒把罪有承继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谋取非法利润是非法经营罪的主观目的。



生活中经营行为多种多样,其方式不时翻新,尤其是一些带有欺骗成分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销售伪劣产品、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人在占有相对人钱财时,已支付;“对价”,再加上行为人往往对其行为意图百般回避,因此,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很难准确把握。这就需要我们以非法经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为中心,结合事例中的其他情况,运用推定的方法判断行为人在经营中的欺骗行为,究竟是为了骗得他人来购买或加入传销而使非法经营行为人通过销售商品实现牟利目的,还是为了直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如是前者,则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或因传销、变相传销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是后者,则可能构成诈骗罪。试举一例:1999年3月,李某与福建省益生藻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由李某在浙江省某县代理销售“益生藻”合同,规定李某每销售一份;298元的“益生藻”,可获得50元提成。同年5月,李某在我省某县成立“益生藻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某县代理点”,向客户许诺:凡以298元购买保健品“益生藻”一份的,从购买之日起到第20天时返还50元,到第40天时再返还230元,到第60天时再返还218元,共计返还498元。也就是说,根据许诺,客户购买一份“益生藻”,60天后可净赚200元。李某从5月4日到6月10日期间,共卖出3015份,收取的货款共计898470元,付给福建公司600470元,获得福建公司返还的提成100750元,李某共支付客户返还款49000元。;1999年6月10日晚,李某携款出逃。几百名消费者以被骗为由报了案,并从6月13日起,经常聚集到当地政府上访,严重妨害了社会秩序。11月27日,李某被抓获归案。








刑事案件中哪些罪名可能会判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要看犯罪分子有无真实的悔罪表现,是否真诚悔过自新,只有真诚悔改自新,确有悔罪表现的才可以适用缓刑。


第三是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也是实践中最难把握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要素,对于适用缓刑后是否还能再危害社会应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审查判断。


第四、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关于死刑的罪名统计分析是怎样?



关于死刑,相信大家都并不陌生,它是目前我国刑事处罚中最严重的处罚方式。 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了应当判处死刑的若干罪名。在判处犯罪人死刑时,相关机关都会进行慎重的反复核查,避免出现冤假错案。那么,关于死刑的罪名统计分析是怎样今天就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一、死刑案例中罪名统计分析:最高法复核152个死刑案 减少超1/3死刑人数


从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9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共公布了152份死刑复核裁定书。以裁定时间计算,2014年度45份,2013年度101份,2012年度4份,2011年度2份。


近年,毒品犯罪上升势头明显,超过抢劫排到第二。故意杀人、伤害、抢劫、强奸、毒品五个主要罪名占到了所有死刑判决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从案件类型来看,判死刑最多的是命案,其次是毒品案。死刑复核法官在命案的裁定书中语气往往最强烈,比如“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强奸罪判死刑其实是减少了的,但造成命案的就例外;当受害人为幼女且被告人罪行累累时,即使没出人命,法官也毫不手软。


统计死刑的不核准率为3.3%。实际的不核准率要更高一些,据了解不超过10%。样本中没有核准死刑的案例,主要在于对政策的把握上,最高法院更为慎重。可以不杀的,坚决不杀。 总体而言,死刑不核准率还是比较低的,说明地方法院判处死刑越来越谨慎,也说明死刑案件质量有所提高。


二、贪官死刑案例统计


其实不难看出来之所以部分人不赞同废除死刑,不外乎现在的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不公平的现象很多。当中“不能废除死刑,否则就是便宜了贪官,贪官非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呼声又是最高的。上世纪90年代开始,贪污贿赂案件暴涨。据统计,从1993年起,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和查办的人数分别以年均9%~12%的速度递增。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对死刑的罪名进行统计,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让相关机关了解在一定的时间内的执法情况,同时,国家机关也要做到定期向人民群众公开相关统计数据,在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时要考虑民众的意见。在对那些贪污受贿的官员,也绝不能手软,定要进行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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