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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分析量刑 保险诈骗罪之案例分析

2020年9月20日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rmodo.com/

 邓太升律师,深圳经济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污染环境罪分析量刑

一、污染环境罪量刑分析


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


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上述第种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构成污染环境罪如果处理及时,控制污染源,就可以酌情处理,减轻处罚。如果您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方或者是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想要了解,建议您不妨登陆我们的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他们将针对您的问题为您做出详细解答。




保险诈骗罪之案例分析

分歧意见


意见一:根据《刑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又构成其他犯罪,应该数罪并罚。本案中李某的放火行为是保险诈骗的预备行为,因此李某构成保险诈骗罪与放火罪,应该数罪并罚。




意见二:本案中,李某仅构成放火罪,不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因为李某放火后在现场即被控制,还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因此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李某成立放火罪,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法院判决


法院经合议庭讨论后认定,李某构成放火罪,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罪名概念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律师评析


1、本案中,李某主观上具有骗取保险金的故意,故其实施了放火行为,客观上李某仅实施了放火行为,并未能够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因此应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本罪要求有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而考量本案,仅仅放火行为是否能骗取保险金呢因保险公司不会主动理赔,也就是说仅仅放火造成损失,并不会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所以可以认定仅仅放火行为不是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既然李某未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因此李某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2、构成本罪,主体一般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但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


3、“虚构保险标的”的认定,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的标的为人的身体和寿命,财产保险的标的为财产及利益。因此如果投保人虚构身体健康、年龄、疾病等的,以及投保人虚构财产及利益的数额的,均属于虚构保险标的。因此,“恶意复保险”与隐瞒保险危险,骗取保险金的,均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