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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分析 刑事案件中哪些罪名可能会判缓刑

2020年9月5日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rmodo.com/

  邓太升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分析




非法经营罪是由修订前刑法的投机倒把罪分解而来的一个新罪名。关于投机倒把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把握非法经营罪的主观目的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修订前刑法第117条的规定,投机倒把罪的罪状需依据有关的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来补充完全。国务院于1987年9月17日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就是这样的重要行政法规。《暂行条例》规定,投机倒把是指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经济秩序的经营行为。作为日常用语,经营就是指营利行为;投机倒把罪的部分犯罪对象,如国家禁止和限制买卖的物资、物品及许可证、执照等,均是非法经营的犯罪对象;两高于1985年7月8日公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将非法经营用作投机倒把的同义语;非法经营罪与投机倒把罪有承继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谋取非法利润是非法经营罪的主观目的。



生活中经营行为多种多样,其方式不时翻新,尤其是一些带有欺骗成分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销售伪劣产品、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人在占有相对人钱财时,已支付;“对价”,再加上行为人往往对其行为意图百般回避,因此,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很难准确把握。这就需要我们以非法经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为中心,结合事例中的其他情况,运用推定的方法判断行为人在经营中的欺骗行为,究竟是为了骗得他人来购买或加入传销而使非法经营行为人通过销售商品实现牟利目的,还是为了直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如是前者,则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或因传销、变相传销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是后者,则可能构成诈骗罪。试举一例:1999年3月,李某与福建省益生藻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由李某在浙江省某县代理销售“益生藻”合同,规定李某每销售一份;298元的“益生藻”,可获得50元提成。同年5月,李某在我省某县成立“益生藻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某县代理点”,向客户许诺:凡以298元购买保健品“益生藻”一份的,从购买之日起到第20天时返还50元,到第40天时再返还230元,到第60天时再返还218元,共计返还498元。也就是说,根据许诺,客户购买一份“益生藻”,60天后可净赚200元。李某从5月4日到6月10日期间,共卖出3015份,收取的货款共计898470元,付给福建公司600470元,获得福建公司返还的提成100750元,李某共支付客户返还款49000元。;1999年6月10日晚,李某携款出逃。几百名消费者以被骗为由报了案,并从6月13日起,经常聚集到当地政府上访,严重妨害了社会秩序。11月27日,李某被抓获归案。








刑事案件中哪些罪名可能会判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要看犯罪分子有无真实的悔罪表现,是否真诚悔过自新,只有真诚悔改自新,确有悔罪表现的才可以适用缓刑。


第三是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这也是实践中最难把握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要素,对于适用缓刑后是否还能再危害社会应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审查判断。


第四、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