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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罪名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不同的罪数形态怎么处罚

2022年7月29日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rmodo.com/

  邓太升律师,深圳经济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同一罪名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同一罪名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处罚方式,数罪并罚是指对犯罪分子触犯的数个罪名合并进行处罚的情形,所以是否实行数罪并罚,关键是否构成数罪。

如果犯罪分子只有一个犯罪罪名的,由于不构成数个罪名,是不适用数罪并罚的,例如犯罪分子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进行多次盗窃的,每次盗窃的金额都达到较大的,构成的都是盗窃罪,按数次盗窃的金额累计和盗窃行为情节进行处罚。

数罪并罚中的数罪怎样认定是非常关键的,依据《刑法》的规定,包括实施同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的数罪。在宣判前发现有漏罪时,对漏罪和之前的犯罪合并,共同进行处罚。在宣判后服刑期间的,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的罪名时,对新的罪名进行审理,作出宣判后和已经宣判的罪名合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同一个罪名是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数罪是指有两个以上的罪名,只有犯罪分子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才能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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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罪数形态怎么处罚

1.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想像竞合犯是形式数罪,实质一罪。行为人虽然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却数次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即触犯了数个罪名。在数次符合犯罪构成标准时,有若干要件重叠或交叉,因此它并非完整的数罪。由于该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是由观念上的竞合所致,而非实际和完整地构成数罪,故其实质上是一罪。判断一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想像竞合犯,应看它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该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且必须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对想像竞合犯,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主张按“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而不实施罪数并罚。

2.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个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是指本罪与他罪的牵连,本罪即行为人的目的犯罪触犯的罪名,他罪指行为人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的罪名。一犯罪行为成为牵连犯,应同时具备以下要件:行为人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其中牵连关系的形式有三种:一是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二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三是复杂的牵连,即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目的和手段、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对于牵连犯的处理,通说认为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即“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犯罪形态。

这种吸收关系的存在,是因为数个行为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间存在密切联系,即在通常情况下,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也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吸收犯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1.客观上必须有数个犯罪行为;2.数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吸收关系。理论上吸收关系有以下三类:第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轻重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划分;第二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主从根据行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划分;第三是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指的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而非实行行为则是刑法总则予以规定。对吸收犯的处理,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对吸收犯的处理,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罚,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