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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死刑国家废止死刑的主要阻碍有哪些 死刑是怎样进行执行的

2020年10月20日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rmodo.com/

 邓太升律师,深圳经济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保留死刑国家废止死刑的主要阻碍有哪些

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民意走向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死刑的存废。而且,出现重大、恶劣、极其残忍犯罪时,民众反对死刑废止或者要求死刑恢复执行的要求,往往就变得更为强烈。我国司法机关也常以民意为由来说明其适用死刑的必要性。对死刑的民意基础问题,理论上探讨的比较多。基本的共识是:应该尊重民意,但应对民意予以引导,使得民意逐步认同对死刑的废除。笔者对此深表赞同,但补充指出的是,我们还应该弄清楚有关死刑的民意是如何形成的,理解民众反对废止死刑的原因。

虽然我国文化传统中“杀人偿命”的复仇观念比较重。但是,对于具体的暴力犯罪,很多时候,犯罪人的真诚道歉、经济上的充分补偿、对罪犯的其他严厉惩罚,也能弥补被害方的精神伤害。实际上,民众担心的是:如果废除了死刑,会不会出现大量的严重暴力犯罪,极大地侵害人们的生命与健康安全,即人的暴力本性会否“无法无天”民众企图借死刑来遏制人的暴力欲望,使其处于可容忍的范围。对暴力犯罪侵害的恐惧与对人身安全保障的期盼迫使人们反对废止死刑。

因此,是否废止死刑,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不仅仅考虑民众反对的呼声,或者废止死刑的国际舆论压力,更多的则要考虑如何保障社会安全、和谐的秩序。对我国的死刑,理论上也表现出了冷静、现实的态度,即现实情况下不能绝然废止死刑,但是,应该立足于减少死刑的立场,立法上削减死刑的罪名,对非暴力犯罪尽可能不适用死刑,司法上也要限制死刑的适用,尽可能多地适用死缓。这种现实的态度既来自于废止死刑、尊重生命的价值认识,又来自于社会安定、和谐与秩序的实际考虑。在否定死刑废止的问题上,后者显然起着决定作用。

死刑是怎样进行执行的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怀孕。

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