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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涉及的毒品量很大,为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以平常的心态对待、以敬畏的心态办案,判决结果虽然非我能左右,但幸运的是,他总算保住了命。

2021年6月9日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rmodo.com/

  接手这个案件时,感觉压力很大。该案4个被告人涉嫌实施三单走私、运输毒品案,涉及冰毒总量200余公斤,如果证据确凿,4名被告人将被处以极刑。

  案情较复杂,指控的核心事实是:赵一、王二、张三、李四(均系化名)共同走私、运输毒品,其中赵一负责提供资金和寻找买家;王二负责购买;张三、李四负责保管、运输毒品到香港。

  我的当事人是本案第四被告人李四,指控其参与第一单、第三单,涉嫌走私、运输冰毒44公斤。

  初看起来,保命的难度很大,因为走私、运输44公斤冰毒比法定的死刑硬标准已经高出几十倍。

  但我坚信,在最终结果没有出来之前,只要努力,一切均有可能。

  我是临近开庭介入该案的,于是紧急转移主要精力到该案上来。

  吃透案情和掌握侦控的证据体系是有效辩护的大前提,任何刑事案件概莫能外。为做好该项工作,我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因证据材料太多,不同被告人讯问、搜查、扣押、鉴定等证据材料互相穿插堆集,不同证人的询问材料也如此,鉴于此,我在反复查阅证据的同时,做阅卷提纲,做思维导图,在疑问处标注,将各被告人的证据各自归类汇总、作案情分析表等,终于,在发现较多零散证据问题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梳理、串联,我提炼、升华出本案的核心辩点。

  首先,证明走私(毒品)的证据严重不足。全案证据材料中,证明李四走私的核心证据仅仅张三的口供(张三称“我和李四谁有空谁就送毒品到香港去”),而李四与张三的口供存在重大矛盾(李四称仅是帮张三保管并收取一定费用),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张三口供的真实性。加之,全案证据材料中,没有证据证明李四成功运送过毒品到香港,没有证据证明李四正在运送毒品去香港,没有证据证明李四正参与运送毒品到香港的策划。因此,根据刑事诉讼孤证不能定案的铁规则,我认为指控李四走私(毒品)不能成立。

  其次,指控运输(毒品)在行为性质的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根据案情和证据显示,李四涉及的两单均是接到张三的通知后,将到手的毒品乘的士从罗湖区金光华广场(或罗湖区水库新村)到福田沙嘴村带回家保管,在时机合适时再还给张三处理。而我认为:应当考虑毒品位移的根本目的、位移的远近予以综合评判是否构成运输(毒品),若仅因携毒乘坐了交通工具就以运输(毒品)定案,该观点存在重大争议。具体到本案,李四将毒品位移的根本目的仅是带回家保管,位移的距离也仅仅是在深圳市内跨区(约11公里)。况且,既往裁判文书中,毒品虽位移但不以运输(毒品)却以非法持有(毒品)定罪的案例不少。因此,我认为指控李四运输(毒品)也不能成立。

  第三,李四与赵一、王二均不相识,无共谋证据,因此,李四与赵一、王二不是共犯关系。

  最后,毒品的查封、扣押、保管问题和鉴定人资质等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我将其作为前述核心辩点的适当补充。

  根据以上思路,我确定本案的核心辩点是改变罪名之辩,认为应将李四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裁决。

  退一步讲,即使我的观点不被法院全部采纳,至少能使法庭认识到李四案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走私(毒品)的证据严重不足,应不予认定;2、是否构成运输(毒品)存在重大争议。只要达到该目的,保命的几率必然大增!

  我是在“6.26”国际禁毒日当天等到宣判消息的,宣判现场隆重而严肃,法院内外派驻了几十名法警,墙壁上多处贴有禁毒标语,还四处可见摄像、拍照的记者和较多工作人员在忙碌。

  宣判结果令人欣喜又心情沉重。欣喜的是,李四保命成功,法院没有认定为走私(毒品)行为。沉重的是,李四仍然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刑期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更为让人心情沉重的是,赵一、王二、张三全部被判决为死刑立即执行。

  第一次亲身感觉到,死神距离我们,说近也近,说远也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