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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宣告到执行的时间有多长 死刑的限制

2020年10月26日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rmodo.com/

 邓太升律师,深圳经济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死刑宣告到执行的时间有多长

  我们现在对于犯罪行为人是很少判处死刑的,这也是一种人性化的表现,但是对于那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观恶意特别大的,也是会判决死刑的,判决死刑以后什么时候会进行死刑执行呢从死刑宣告以后到真正执行的期间是多长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死刑宣告到执行的时间有多长。


  一、死刑宣告到执行的时间有多长


  所有死刑,上诉的经过二审宣判,没上诉的高级法院要核准。但都必须再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后7天内执行。因为要最高法核准,一审二审不会告诉哪天执行,最高法也不会提前告知哪天核准,书面不告知,只有即将核准时法院内部的人可能知晓。为了安全内部的人一般不会提前泄密要核准了。


  一般提前一天告知本人和家属,告知媒体一般执行当天,也有提前一天的。但一审宣判到核准,期限不一。虽然一二审有时间限制,但主要因为最高院核准期限没有时间限制。想多久就多久。一般最高法院不开庭三人小组复核。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这是对一审期限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对于人民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案件期限,法律还有些特殊规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规定:重大的犯罪集团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刑事诉讼规定的一审期限、二审期限内不能办结的,一审、二审期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刑诉法规定期限不能审结的,也可按上述规定延长一个月审期。交通十分不便,可以延长审期的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规定。


  另外最高法觉得罪行不很严重事实不清可以不核准,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觉得罪行不严重不核准重审的,不得再判死刑,直接改判或核准的,作为最终的终极裁定。事实不清的查清后可以再判死刑。高法二审也可以改判无期死缓之类,没改判的报给最高法裁决。


  二审一般各自一个月,长的一个半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死刑案件一般是重大案件,一般的都要延长,有些一个半月期限满后再延长一个月没审结的,还有继续延长的,但比较少,一般是案件情况多或疑难案件。最高院核准后立即下发核准文书,但核准后需7日内执行。还有一点,核准后7日内哪一天执行的话由一审法院执行并且自由选择哪一天,但向犯人书面宣读了最高院的死刑核准书的话,基本当天或第二天就执行,押上法庭宣读核准书的,当天执行。口头告知犯人即将死亡,一般是执行的前一天。


  二、我国法律对死刑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但每年执行死刑的具体数目作为机密从未公开发布或得到官方核实。


  中国死刑制度包含一种独特的形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形式规定,在缓刑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可改判为无期徒刑,开始按无期徒刑的相关规定执行减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罪犯是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怀孕期女性,则不适用死刑。按照旧刑法,年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重罪者可以判处死刑,但新刑法已经将这一条去除,即: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一律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司法过程中,存在很多冤假错案,特别是在所谓的;严打;期间。一些法律学者认为;严打;有悖法制的观念,而且严打中被判死刑的人则通常会因为犯罪时间在严打期间而被剥夺上诉的权利。


  三、执行死刑要注意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执行死刑的这一法定期限必须得到严格遵守,不得借故延期执行。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担负现场监督职责的检察人员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立即纠正。临场执行死刑时,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负责指挥执行。对于执行死刑的主体,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公安机关的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死刑宣告到执行的时间有多长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死刑有的是死刑立即执行,而有的是死刑缓期执行,这两种与死刑相关的是有很大的差别的,但是我们也知道死刑宣告以后到死刑执行也是有个时间段的。这是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死刑的限制

  核心内容:本文从死刑的起源、发展过程入手,通过对死刑的功能和消极作用的分析得出我们要合理限制死刑适用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在立法、司法等方面限制死刑的适用,并提出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的一些建议。


  死刑的限制


  本文从死刑的起源、发展过程入手,通过对死刑的功能和消极作用的分析得出我们要合理限制死刑适用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在立法、司法等方面限制死刑的适用,并提出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的一些建议。


  死刑是刑罚制度中最古老且最严厉的刑罚手段,自古以来,;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就是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虽然,死刑有较强的威慑作用,但又有很大的消极作用。在前资本主义几千年的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人们并未对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提出质疑。直到十六七世纪,一些著名学者如托马斯莫尔、切查利贝卡利亚等率先从理性、人性的角度对死刑的存置进行发难以后,人们才逐渐开始重新;审议;死刑这一刑中之极,并在其后形成了轰轰烈烈的死刑存废论争,进而直接导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废止死刑实践和刑法理论对死刑问题关注的日渐高涨。现今世界上,已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完全废止了死刑,也有数量可观的国家和地区并未完全废止死刑。而在尚未完全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中,也大都注意对其予以限制或从法律上,或从实践中。因此,如何限制死刑即成为绝大多数存置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所面临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我国现阶段一个重要的理论课题和迫切的现实问题。


  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重的一种,死刑有较强的威慑作用,但又有很大的消极作用。在立法、司法等方面限制死刑的适用,对促进依法治国、保障人权、促进我国司法世界接轨都有重要意义。笔者就此问题略述己见,期望引起有关方面的进一步关注。




  一、死刑的概念、特征、起源和发展


  二、我国的死刑政策


  三、全面评价死刑的功能


  四、限制死刑的必要性


  五、死刑立法上的限制死刑


  六、死刑司法上的限制死刑


  七、对合理控制死刑适用的建议


死刑的概念、特征、起源和发展


  何为死刑,对于死刑的概念,不同的法学家有不同的理解,较通用的是:;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 ⑴《刑法学研究精品集锦》,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组织编辑,法制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正是因为死刑通过消灭犯罪分子来达到惩罚犯罪和防卫社会的手段,其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功能,使得历史上各国统治者对其;钟爱有佳;,把其作为巩固统治地位的重要手段,因此那时的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


  由于死刑也是刑罚方法的一种,则其必然具有刑罚方法的一般特征,但同时死刑也具有其有别于其他刑罚方法的独特的规定性和固有特征。在所有的刑罚方法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最大的严厉性无疑是死刑区别于其他刑罚方法的基本特征。死刑独特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 1、 死刑所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在当今社会,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利,但是在这一权利体系中,各种权利对于个人的意义又是不同的,有的可有可无,人们很少行使,有的重要无比,须臾不可缺少,如人的生命权利。众所周知,生命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几乎所有的权利都是依附于生命权利的,自然人一旦丧失了生命,也就丧失了一切。2、死刑对犯罪分子造成的痛苦是最大的。判处刑罚势必会对犯罪分子造成某种痛苦,同时其痛苦的大小也因刑罚方法的不同而异。一般来讲,这种痛苦是与刑罚的严厉程度成正比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愈严厉,犯罪分子所承受的痛苦就愈大,反之就愈小。死刑给犯罪分子施加的痛苦是其他刑罚方法所望尘莫及的。死刑的适用便意味着犯罪分子生命的终结,面对这一可怕的后果,任何一个有理智的犯罪分子都会产生强烈的恐惧感。故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3、死刑的适用对犯罪分子来讲是不可逆的。犯罪分子一旦被适用死刑,欲恢复执行前的状态是绝无可能的。这源于生命的不可恢复性,生命一旦丧失便意味着永远丧失。而财产刑可以通过返还财产,自由刑可以通过释放来弥补,对死刑来讲,这种挽回是不现实的。基于这一特性,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建立在死刑这一基本特征基础上的最大惩罚性、最大威慑性等也是死刑的特征,所有这些特征共同界定死刑。


  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关于死刑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提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远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54页;。从历史上考察,在氏族制度的初期,凡氏族成员受到外族侵害,都被认为是对整个氏族的凌辱,受害的氏族要对加害的氏族进行血亲复仇。起初复仇是无规则的,无限制的,因此招致家族、部族之间无休止的残杀。为避免这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后来,随着氏族制度的逐渐瓦解,血亲复仇日 益松散,逐渐被私人复仇所代替。;只不过随着国家的出现,死刑的决定权、执行权由这家享有,并且要经过一定程序。除‘死刑来自复仇 ’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 ’、‘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禁忌’等多种说法,但赞同者寡⑶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页;。国家建立后,私人复仇从此由国家的刑罚所代替。对此,恩格思指出,;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89页;。


  死刑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上,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当一个国家社会安定、阶级矛盾缓和的时候,法律中规定死刑相对较少,实际执行的死刑的数量也少,执行死刑的方法也会比较人道。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我国的唐代;贞观之治;的时候,国家一片太平盛世,贞观四年,;天下断死罪的二十九人;。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社会动荡、阶级矛盾激化,法律中规定的死刑就会相对较多,执行死刑的方式也很残忍,甚至出现法外施行的情况。死刑正是在这样无数次的起伏震荡中向前发展的,虽然有时会剧烈的反复,但是发展的总趋势很明显:从世界的范围内看,各国死刑的数量不断减少,实际执行的数量大幅下降,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文明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