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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上诉后久拖不决带来什么危害 死刑存废哪些实质问题

2020年10月24日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rmodo.com/

  邓太升律师,深圳经济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死刑犯上诉后久拖不决带来什么危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而司法实践中,省高级法院的二审程序往往又与死刑复核程序揉合在一起,有的干脆以二审程序代替复核程序,二审合议庭与死刑复核庭合二为一,从而以无期限的死刑复核程序代替了有期限的死刑的二审程序,造成死刑犯上诉后久拖不决。如截止2004年4月10日,河南省信阳市第一看守所在押人犯共有187名,其中,死刑犯9人,占在押人数的4.8%,在押的9名死刑犯一审判决后全部上诉,上诉数占判决数的100%.上诉后羁押最长的达20个月,最短的也3个半月,其中羁押一年以上的3人,一年以内的6人,这些死刑犯上诉后久拖不决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一是影响了我国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死刑犯上诉后案件久拖不决,不仅剥夺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和人身自由,而且造成了法院公正裁决者的形象丧失,使公民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和失去信心。

二是影响了诉讼效率,不利于执法水平的提高。死刑犯上诉后久拖不决,不但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而且死刑复核无期限的规定也滋长了执法人员的懒惰心理,降低了执法人员的心,不利于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是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由于死刑上诉后长期久拖不决,有的几个月甚至一年,有的甚至长达二年或更长的时间。

当我们的司法干部还没有感觉的时候,被告人的家属、亲属已经筋疲力尽、钱财两空,他们急躁、愤怒、不满的情绪在隐性增长,成为一股暗流,时常到有关部门打探消息,甚至上访、上告,更甚者煽动闹事,严重地干扰了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如蔡-涛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用水果刀将他人杀死。2002年7月29日一审判决死刑,8月5日提出上诉,至今无结果,其家属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同时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和生活也造成了极大的压力,被害人及其亲属应得的赔偿迟迟无法获得,认为正义得不到伸张,必然对执法机关产生怀疑,严重者就会寻求上访、申诉、私了等其他解决途径。

四是不利于证据的保全。对于证人同样产生了很大的压力,害怕犯罪嫌疑人报复的心理会逐渐增强,最终能否在法庭审理时作证暂且不说,即便作证,由于时间的流逝,作证的质量也会降低;同案人员的口供印证也会出现矛盾,从而使案件的处理难度进一步加大。如陈某团伙抢劫,一案13人,这些同案犯判决后有的已投监,且监狱地址不同,无疑为再次讯问口供带来难度。五是给监管工作造成危害。被判死刑的被告人情绪一般都不稳定,特别是上诉后长期久拖不决,容易使他们产生绝望、恐惧、愤怒等情绪,引起自杀、自残等恶性事故的发生,一些性情急躁、暴烈的死刑犯还有可能出现绝食闹监、策划行凶逃跑、教唆其他人犯对抗监管等情况。不但对同号其他在押人员造成恐惧威胁不安心改造的情绪,而且严重影响了同号其它在押人员的监管和教育,这无疑给看守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造成危害,加大了监管部门人力、物力、精力等多方面的投入,造成诉讼成本的浪费。

六是容易引起交*犯罪恶性循环。由于现有看守所条件限制和出于对死刑上诉犯的严加监管,一般死刑上诉犯都不单独关押,这样容易使一些原本是一般违法人员在和重刑犯关押一室后,长时间的熏染,把本来不太坏的人都教坏了,有的说刚进去是“小学生”,放出来就成了“大学生”了,有的刚进去只会“一毒”,出来就成了“五毒俱全”的标准的社会渣子。

一审判决死刑后上诉的案件久拖不决,危害严重,这一情况应

引起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尽可能地减少和防止上述危害后果的发生。

死刑存废哪些实质问题

死刑存废哪些实质问题

民众支持以死刑报应与预防犯罪,而民众的这种观念形成社会中刑事司法活动的观念基础,那么,我们可以说,某个国家可否废止死刑,基本上取决于社会的实际状况,要看民众能否理解,社会经济文化等能否适应。因此,应否全面废止死刑,属于社会是否适应问题。具体而言,包含三方面的问题:

1、民众心理的适应。

有论者认为,对死刑存废的认识,属于社会心理的一部分,与个体的文化程度没有必然联系、在废止死刑的情况下用自由刑能否满足意欲消灭罪犯生命的被害人复仇、安全心理需要这是普通民众对废止死刑的首先诘问。尤其对我国而言,民众强烈的报应心理就为死刑的废止设置了维持报应难题。这不是死刑废止论通过理性的思辨与论证能够回答的,而是要依赖于社会文化的疏导、人际关系的改良。

2、社会安全机制的适应。

民众希望有生命安全、安定的生存与发展条件,不希望任何犯罪出现。人们难免依赖死刑来打击暴力犯罪,维护良好治安。这就为废止死刑带来社会治安难题。因此,在死刑废止后,社会用什么有效地保持对暴力犯罪的威慑这是普通民众对废止死刑的第二个诘问,也反映出社会为保全自己应采用何种手段才是有效、必要的问题。这要依赖于人类社会在发展中不断探索社会安全机制的完善与健全。

3、社会管理手段的适应。

客观而言,对罪犯的改造是个复杂的社会工程,犯罪人的完全改善有一定的难度。这就为废止死刑带来罪犯矫正的难题。而且,对于统治者而言,如果废除了死刑,用什么来有效地维持对社会的统治尽管这不是民众所关心的,但却是统治者必然面对与必须处理的问题。单就统治与被统治关系来说,只要有统治,就有对统治的不服从。在政治上,公民的不服从具有道德基础、法律精神与宪法的依据、这就形成统治与反抗之间的矛盾,可能表现为暴力的冲突,双方能否避开杀人的手段而不用所以,虽然犯罪不可避免,虽然对统治总有一定的反抗,但是,对民众而言,总是不希望有任何犯罪发生来威胁或者侵犯自身的安全;对于统治者而言,则总是担心有任何反抗来威胁其统治的秩序。当社会群体能够产生、完善其安全机制,将犯罪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不至于打破民众内心的安全平衡与统治者的自我克制,社会就会对死刑废止逐步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