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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补强证据规则内容?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2020年10月24日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rmodo.com/

  邓太升律师,深圳经济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最新补强证据规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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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依据法律进行判案,讲究“证据确凿”。法律公平公正,不会相信任何一方的片面之辞。找到确切的证据,才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若提供的某种证据,不够充分。依法可以提交补强证据,用以佐证证据的有力性。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最新补强证据规则内容,以帮助大家更详细的了解证据的实用性。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进行直接定案。

补强证据在英文中的意思是“确证、证实、进一步的证据”,是指某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据能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亦称“佐证”, 它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但可用来证明主要证据的可靠性,增强或保证主要证据的证明力,担保主要证据的真实性。

一般而言,补强证据必须具备两个要素:

①不受待佐证证据的支配;

②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有关。故可以采纳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符合法定程序的,用以增强或肯定待证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就是补强证据

那么补强证据是什么呢

这个问题讨论的就是证据用作补强证据的前提条件,亦即补强证据的证据资格。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此有相似之处,都认为要成为补强证据,

首先,要是法定的证据,要具备法定的证据资格,作为补强证据的证据同样需要具有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其次,证据要可信,不可信的证据不可能成为补强证据,也不可能要求补强。

再次,证据要充分,要能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后认定案件的真实情况。

关于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美国要求的所谓“犯罪本体的独立证明”,比较有代表性。按照这一标准,检察官的起诉必须表明三点:

第一,存在犯罪造成的损害,

第二,损害是由某人犯罪所引起,

第三,被告人可能是犯罪人,也可能是受害人。其中前两点统称为“犯罪本体”。口供的补强证据必须能够独立证明犯罪本体,而对于被告人与犯罪人的同一性无须证明。在日本,学术界对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存在“罪体说”和“实质说”的对立,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应当对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在形式上进行限制。但目前,主张不加限定的实质说已经被认为不符合日本现行法律。

归纳起来,在日本刑事诉讼中,有关补强证据的规则包括:

第一,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有补强证据,而非犯罪事实,如前科、没收、追征事由等无须补强;

第二,对于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具备补强证据;

第三,在犯罪事实中被告人与犯罪人同一的认定不需要补强证据;

第四,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素,如故意、过失的认定也不需要补强证据;第五,对于非犯罪构成的事实,即犯罪阻却事由不存在的认定,也不需要补强证据。

补强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能力,及证据之可采性的规定,在此范围之内,既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既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言辞证据,也可以是实物证据,法律一般不做其他限制。

但是,在此尚有几点需要强调。

第一,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非法证据即使在实质上是真实的,也不得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

第二,不能与口供作出实质性区分的证据,不能构成补强证据。如记载有口供之内容的讯问笔录即属此类。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他场合所做的陈述,如果没有其他附加证据的,也不得单独作为本案中口供的补强证据。

第四,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其他共犯的供述不得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关于共犯口供的证明作用,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由于篇幅所限,在此无法展开论述。我们的总体观点是,共犯作出的供述在本质上仍然是口供,而不能互为证人证言。

补强证据,是说该证据存在某种不足,不能单独作为佐证条件,需要提供其它的证据作为支撑。我国最新补强证据规则内容,其中概述了补强证据的含义、必备的两个因素、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以及具体规则。以上就是今天和大家分享的补强证据规则内容的全部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这样最终的判决才有可能对其有利。而在收集提供证据的时候,最好是按照法律中的规定进行。我们发现有些案件中会使用电话录音作为证据,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而言之,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以上规定,你虽未经朋友同意而偷录的录音资料没有侵害到朋友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如果只有这一个单独的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那么,这个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还是有所欠缺的。因此,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证据来佐证。

二、手机短信可否作为证据

虽然已有法规证明短信、QQ等纪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法规同时对于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的认定有着万重山。例如,应该退而求其次,既不采取直接认证方式来解决,而应采取间接认证方式来进行。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可以依据案件事实间的内在联系及合理的逻辑关系对案件事实进行推定。也就是说,手机短信由于其易删改的特性,只能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来判断其证据效力,只能佐证与案件有关的个别情节或片断,而不能用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另外,短信作为孤立证据时,证明力显得比较弱。因为此手机号码发出的短信,并不一定是手机所有者发出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在某个特定无际时段,这个手机号码为手机所有者掌控。而在这一点上,取证很困难。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借款纠纷并没有借据,当事人手上只有短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但若上述内容被当事人简单直接地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时,在无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其提供的短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很难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纳。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实施以来,的确有某些案例成功说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以及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是可行的,但是从更多的案例来盾,这些电子数据作为作为证据一般都不被法官认可。因为,首先谈话内容的真实性虽然可以通过公证,但目前大部分公证处对此方面已不予公证。其次,如何认定该号码系此人。最后,如何认定不是盗号,虽然要通过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作鉴定,但这样的鉴定时间是漫长的。如果短信如果是孤证,法庭一般不予采信。短信够作为证据并非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所说的那么容易,这过程是漫长而且艰辛的。现在更出现了黑客扬言“你出多少钱,我帮你定”的现象。短信取证更为为空中月,水中花。给电子签名正名,让电子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大势所趋,是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必然,这个毋庸讳言。但是,法律制定得再精细如发,再完美无缺,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也是形如虚设。

总之,最好还能有其他证明,不然如果以手机短信作为孤证的话,很难通过,而且需要等待的时间也相当漫长。

不过这还要看该电话录音是否达到了法律中规定的证据标准,因为现实中有些人收集电话录音的方式违法,而这样的证据往往就是不会被法院采纳,自然也就不能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