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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法院管辖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约定有什么效力?

2020年10月15日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rmodo.com/

  邓太升律师,深圳经济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没收违法所得法院管辖是怎样的

大家应该也知道没收违法所得分了很多的种类,但是具体的案件是由哪个法院管辖的呢,我们还是要看看我国的法律,拿事实依据说话,才能让大家信服吧,多关心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大家都是有益的,下面马上为大家介绍没收违法所得法院管辖的问题。

一、没收违法所得管辖法院的选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设立前置的公告程序一方面是为了督促逃匿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参加诉讼;另一方面也是便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案情和被没收财产的范围,同时有时间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规定说明:

1、只有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才可能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律规定中出现的“等”一般都是表示列举未尽,立法给其他类型的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留下了空间,但是,作为一项新设置的特别程序,具体其他哪些性质的案件能够适用,应以立法或司法解释为准。

2、贪污贿赂重大犯罪案件只有在出现特定情形时才可能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第一种特定情形是犯罪嫌疑人逃匿且采取通缉措施一年后仍然不能到案。关于通缉的含义,应是发布通缉令进行缉捕,不应包括网上追逃、协查通报等追捕措施,关于“一年”的起止时间,应是指从发布通缉令通缉的第二日起,至侦查机关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意见之日止。第二种特定情形是犯罪嫌疑人死亡。这一情况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死亡被确认的,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3、案件中存在依照刑法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产,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关键要素。违法所得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这里的取得既包括直接取得,也包括间接取得。其他涉案财产指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和违禁品。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违法所得,具体包括贪污受贿所得及其孳息,挪用公款投资产生的孳息、来源不明的巨额资产、隐瞒不报的境外存款以及行为人的行贿资金等等。违法所得被无偿赠送第三人或归还非法之债的,仍然应当予以追缴。

4、满足上述三项的案件,检察院“可以”而不是“应当”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对于适用范围内的案件是否依法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检察机关具有酌情决定权。鉴于设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主要目的是挽回经济损失,应以涉案财产数额作为衡量的主要因素,只有应当追缴的涉案财产较大时,才有必要启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没收违法所得法院管辖范围的相关知识,具体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管辖法院要根据不同的标准来确定,通过的介绍您是不是觉得特别复杂但又特别清晰呢,其实当我们普通老百姓遇到法律的问题还是要咨询我们的,这样能让您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约定有什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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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法中,有着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这样是为了方便确认案件的管辖权。但是有的时候会出现多个地方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作为当事人更希望具有管辖权的地方可以对自己更有利,这个时候就可以在发生纠纷之前约定解决争议的诉讼或者是仲裁机构。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约定条件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约定

1、有效条件

协议管辖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约定,口头协议无效。只能就合同纠纷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协议必须做出确定、单一的选择。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

2、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

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有时会约定“出现争议,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者法院解决”此类看似“万无一失”的管辖条款,其实当事人并不了解该种约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首先,就《仲裁法》的规定而言,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应当是明确的,即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是明确的。即使当时约定不明确,也应当通过后续协商进行补正。如果当事人自始至终未明确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那相应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依据最高院有关《仲裁法》的司法解释,如果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约定无效 。如此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当事人就必须向法院起诉以解决相应的争议。而管辖法院的选定,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话,就又必须按照法定管辖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又会暴露与其初衷不一致的情形之中。

不过,一方当事人在没有约定仲裁协议或条款的情形下,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另一方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管辖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就视为其同意了相应仲裁的管辖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约定仲裁协议或条款的情形下直接向法院起诉,而法院未发现仲裁协议且另一方当事人未在法院首次开庭前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的,那么就视为其放弃了仲裁协议 。后两种情形与当事人开始的约定都不一致,但是当事人后期的行为导致了其原有权利的丧失,有可能是因为其自愿,但是更有可能是其对相应程序的不了解导致了自身权利的受损。但是,不能期望一般当事人对法律有相应的了解,这里就体现了律师存在的价值了。

因此,如果当事人的管辖约定不是合法、有效、明确的,那么其诉讼权利很有可能受到限制,相应的实体权利或利益也会受到相应的损害。

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约定的有关事宜如上所述。在进行管辖权约定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约定的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符合级别管辖以及地域管辖的约定。然后要进行书面确认,没有书面约定是无法确定管辖权的约定的。如果约定不明将会导致管辖权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会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