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303484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是怎么进行分类的 刑事证明标准

2020年10月21日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rmodo.com/

 邓太升律师,深圳经济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证据是怎么进行分类的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


  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3、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刑事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诉讼中对案件事实中的待证事项的证明必须达到的要求。其证明结果是排他性的,即通过确定、充分的证据得出的案件事实应当是一种排除了盖然性因素的完全确定的客观事实。同时,该标准兼具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双重要求。证据确实是要求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充分,是具有证明力,足以证明待证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