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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记录错误违法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呢?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2020年10月19日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rmodo.com/

  邓太升律师,深圳经济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笔录记录错误违法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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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的审判活动中,证据在整个断案的过程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比如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证据不全,就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在法庭上,笔录也是庭审现场很重要的一部分,很多人想知道笔录记录错误的后果是怎样的,并且在审判活动前,大家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证据链,究竟笔录记录错误违法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呢下文为您进行解答。

一、笔录记录错误违法证据三性

1、刑事案件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民事纠纷案件的定案证据

刑事案件 的询问笔录可以作为民事纠纷案件的证据。 理由是:只要这份询问笔录符合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能不能作为你所问的“断案”或“定案”的证据,还得法官对这份询问笔录进行审查,客观、真实,与起诉的案件有关联,并且来源合法,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问题是,你所说的刑事案件是错案,已经被撤销案件并得到了国家赔偿,这情形比较复杂。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刑事案件是因为这份“询问笔录”而直接导致的,则说明这份证据存在问题,既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根据,也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的定案根据。但是,如果这起刑事错案不是这份“询问笔录”导致的,而且这份“询问笔录”符合“证据三性”的话,则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一般来讲,刑事错案,不是一份“询问笔录”就能导致的,原因比较复杂,不能单一而论。当然,这份“询问笔录”的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的最终确定,还得通过审理案件,综合判断才能做出精准的结论来。 由于这是对你问的“询问笔录”证据效力的解答,只能根据证据原理来进行分析,没有很针对的法律条文。

2、什么是证据的三性

根据 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所谓证据的“三性”

第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可靠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笔录记录错误违法证据三性就如上文所说的,在诉讼当中,法律规定,所提交的证据需要符合三性,就是要有真实性,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可靠,并且要有关联性,与案件密切相关,方便法官进行断案,最重要的还是要符合合法性,大家在提供证据的时候,要遵照以上三点。

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举证对比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由自诉人承担。 [1] 民事诉讼证明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其承担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刑事诉讼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行政诉讼一般由被告即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承担则不以当事人的诉讼身份或者诉讼地位为标准来设定承担主体,承担证明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由于民事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他们有着相同或者相近的条件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在诉讼中,当事人面临着同样的机遇收集、调查、提供证据。因此,根据案件不同性质,由不同的当事人承担证明,更能体现诉讼公平与公正。 [2]

特殊情况

虽然举证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强调收集。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三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

四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

除了以上四种情形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外,其余情形都应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对于举证的一项相关规定,对于这项规定法律上上明确表示有原告来提供证据表示被告犯有一定的罪责,在个人债务案件常常会被使用,被告人也需要提供自己无罪的相关证据,这样也更能体现出诉讼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