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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地域管辖怎么确定 协议管辖效力是怎样的

2020年9月26日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rmodo.com/

  邓太升律师,深圳经济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重婚罪的地域管辖怎么确定

对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具体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等,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具体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而今天我们就主要来讲一下重婚罪的地域管辖问题,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 单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重婚案件的管辖权应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重婚案列入“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仅从《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来看,重婚案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公安机关不受理重婚案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 结合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立案侦查重婚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根据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由此可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受理重婚案件并依法立案侦查。  

三、法理分析  

虽然根据《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包括重婚案件在内的自诉案件不享有管辖权,但是《婚姻法》的颁行时间后于《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婚姻法》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权的规定应当优先于《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更因为《婚姻法》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有效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由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在制裁重婚行为时,《婚姻法》规定了特殊的刑事管辖权,这种特别法中的特别规定,从效力上优先于普通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应当适用《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对重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立案受理并依法侦查。

到底重婚罪的地域管辖是怎样的呢看完上文的介绍后,相信大家都清楚了吧。由于重婚犯罪属于自诉案件,因此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通常情况下,是向被告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果您有疑问,可以来电咨询的专业律师。

协议管辖效力是怎样的

大家都知道,合同条款的确定是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条款也是可以自行约定的,但是很多人不确定是不是所有的协议管辖都是有效的,针对协议管辖效力的认定,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协议管辖的效力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所以,协议管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是有效的。但是能够使用协议管辖的只能是合同之债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协议管辖有效的条件

约定协议管辖的前提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禁止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级别管辖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

①重大涉外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法律赋予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力。但应明确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2、专属管辖的案件: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

在上文已经为您详细的介绍了协议管辖效力的相关知识,包括了协议管辖怎么才会有效,协议管辖违背了哪些规定会无效,并且罗列了哪些案件不能使用协议管辖以及哪些案件可以协议管辖,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了问题。请您联系的专业律师获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