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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罪管辖如何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哪些

2020年9月24日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rmodo.com/

  邓太升律师,深圳经济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网络诈骗罪管辖如何确定?

当今社会上不同的人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有人代表正义,有人代表邪恶,有些人不怀好意,抓住老年人内心薄弱,轻易相信别人的特点进行网络诈骗,那么网络诈骗罪管辖如何确定当受害人意识到自己陷入到网络诈骗中该怎么办以下整理了一些相关法律知识仅供参考。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立案管辖是什么

根据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诈骗案件属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因此其管辖权属于公安机关。对于诈骗犯罪立案侦查的权限如何分工,便成为公安机关系统内部一个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权限分工即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地域管辖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管辖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表明,处理同级公安机关之间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权限分工,在一般情形下,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主,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辅的原则。

级别管辖

根据《规定》第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这实质上是有关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由于管辖区域不明或者其他复杂因素,使同级公安机关对于同一案件的立案侦查出现管辖不明的情形。这种情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来予以解决。

指定管辖

根据《规定》第十七条,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一种情形,同级机关由于管辖不明发生争议,不便通过地域管辖或相互协商解决的,如案件发生在管辖机关不甚明确的地域,或者是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

二、网络诈骗犯罪立案标准

2000-5000元,达到诈骗罪标准。

数额较小,没有达到2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违反社会治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如果诈骗行为累计数额超过2000-5000,就可以追究诈骗罪的刑事了。

三、相关法律规定

参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现在的时代是信息化时代,在熟悉网络技术的同时也要普及有关网络诈骗的相关知识,了解网络诈骗罪管辖如何确定之后相信大家心里会建立一道防线以防亲朋好友上当受骗,即使已经受骗上当也不要慌,可以通过及时报警或者到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同种犯罪行为,创造和谐法治社会。

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哪些

不仅是民事案件会涉及到管辖的问题,对于刑事案件来讲,也是需要具体确定管辖的。那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哪些呢针对不同的犯罪,具体又该如何确定管辖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一般地域管辖

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犯罪地: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被告人居住地: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理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理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2、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二、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情形

管辖不明、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

2、指定管辖程序

管辖不明:协商--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

指定后案卷的移送:公诉案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自诉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特殊地域管辖

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

被告人被抓获地的法院管辖。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中国人犯罪

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3、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

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法院。

4、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

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法院。

5、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按协定--没有协定的,由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

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地的法院。

7、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8、漏罪

原则上为原审地法院;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管辖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9、新罪

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但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就刑事案件的管辖来看,我国一般是适用地域管辖原则的,即通常由犯罪地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但要是属于上述比较特殊的犯罪,那么就有一些比较特殊的规定,此时就不一定为犯罪地法院行使管辖权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枣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