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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约定管辖地如何确定?协议管辖约定不明怎么处理

2020年9月20日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rmodo.com/

 邓太升律师,深圳经济犯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事诉讼约定管辖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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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的案件中首先要考虑的的是管辖权的问题。所谓的管辖权是指由哪一人民法院对原告提起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因此,民事诉讼约定管辖地的确定对民事案件具体在哪一个人民法院来解决争议或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新旧民诉法的区别:

1、增加了可以“约定管辖”的当事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2、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修改成“合同的当事人”

3、增加了“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约定管辖的主体

根据上述区别可以看出,新的民诉法将“约定管辖”的当事人由原来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扩大到“合同的当事人”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1、“合同当事人”指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条件下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行使约定的权利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社会团体。合同当事人常见是双方,但也有三方以至于多方。合同担保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均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可见,新民诉法扩大了可以约定管辖的主体,这也是符合实践需要的作法。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如金钱,物资;无形财产,如债权,知识产权,虚拟财产权等。也可以为:积极财产,如金钱,物资及各种财产权利;消极财产,如债务。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财产有房屋、土地、车辆、船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金钱等等。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因这些财产权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

三、约定管辖适用范围和限制

1、适用范围:新民诉法将原民诉法中“5类”固定的约定管辖法院,扩大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成为列举管辖法院。依据新的民诉法,如运输始发地、目的地、票据支付地等等法院均可以成为约定管辖的法院。

2、限制:约定管辖时,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约定的地点不能与争议无任何实际联系。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⒉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例如:在海口居住的甲乙签订一份车辆转让合同,丙作为担保人,住五指山市。根据新的民诉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甲、乙、丙可以书面约定选择甲、乙、丙住所地法院、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一级法院管辖,但合同上不能约定海口中院或海南省高院管辖。反之,就违反了“级别管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让人们的工作和活动的范围逐渐扩大,跨省、跨国等行为非常普遍。因此,公民在跨省、跨国行为中产生的民事行为也具有跨地域性,为节约诉讼成本,民事诉讼约定管辖地的问题便成为人们在跨地民事行为中面临的重要问题。结合上文,国家对管辖地的确定便有了具体确定。

协议管辖约定不明怎么处理

现在一些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候,都会约定出现纠纷的时候选择哪家法院解决问题,当然,也会出现一些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况,那么协议管辖约定不明怎么处理在下文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协议管辖约定不明怎么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管辖协议对法院约定不明时,被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进一步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

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管辖法院的确认应遵循以下方法进行确定:

1、有无约定合同履行地→无→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

2、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否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

3、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实际履行→该合同履行地法院。

4、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5、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未实际履行→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地法院。

6、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7、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法院的审级上,协议管辖只能对一审案件进行约定,当事人不得对二审法院的管辖进行选择。否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2、在纠纷的类型上,协议管辖只能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诸如人身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3、在协议的方式上,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4、在法院的选择上,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和发生争议的纠纷具有一定的联系,具体而言,协议选择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为了某种目的,选择一个与纠纷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管辖,则这种管辖约定是无效的。

5、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选择由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则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同样,对于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等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其管辖约定亦属无效。

综上分析,约定管辖的条款应是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以书面的形式,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做出明确的、唯一的、排他的选择约定。

协议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况在实践中还是经常出现,一般情况下解决都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也有特殊情况,这就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大家还是有什么疑问,建议登录网站找专业律师,这是很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