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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的特点有哪些 监视居住期间违规的后果

2020年9月7日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crmodo.com/

 邓太升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扭送的特点有哪些

  扭送的特点有哪些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扭送的特点


  扭送主体的广泛性。实施扭送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公民。这说明扭送是公民一项普遍的权利 , 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扭送权 , 公民可以运用这种权利保护自己、帮助他人 , 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也伸张了正义 , 体现了国家支持的社会正气。




   扭送对象的特定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公民可以扭送四类人 : 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者或被追捕者。扭送的对象只限于上述四类人 , 任何人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有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首先 , 从;扭送;的词义可以推断出扭是一种送的方式 , 带有迫使将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 , 不同于强制措施的强迫性。但公民只有首先控制住扭送对象才能将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 , 这当然不是扭送对象自愿的 , 即迫于某种形势、迫于扭送主体行为的正义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存在来自于社会、群众的压力和法律的权威 , 从而在精神上迫使扭送对象随同扭送主体一起去司法机关。所以它不同于司法人员的执法有特定身份和权力做后盾 , 也就具有法定强制性。


   具有即时性和暂时性。该特征对应的是刑事诉讼法第 63 条中的;立即;一词。公民在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时 , 在控制住扭送对象后应;即时;将其送往公安司法处理。必须立即送交 , 不得拖延。因此 , 扭送对于扭送对象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暂时的 , 当公民将扭送对象移送至司法机关时 , 扭送行为结束。


  保障性。扭送的另一层词义是;送往; , 侧重点在于 ;送;。在这个过程中 , 公民不得对扭送对象进行关押和体罚 , 不能随意进行搜查 , 不得随意伤害扭送对象的身体或侮辱其人格。笔者认为扭送这一规定 , 有保障扭送对象人权的含义在其中。如果在扭送过程中 , 被扭送人行凶伤人 , 应从重追究其责任 , 而且如属犯罪其性质上应予从重定性 , 以保障扭送主体的合法权益。这种保障应是对双方的保障 , 不能做片面理解。


  二、扭送的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通缉在案的;


  越狱逃跑的;


  正在被追捕的。


  上述文章为您介绍了;扭送的特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扭送是中国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公民抓住人犯后,应立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擅自拘禁。司法机关对于公民扭送前来的人犯,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讯问。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监视居住期间违规的后果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结合刑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监视居住条件和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综合分析。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笔者认为对此条不能机械理解。


  从此条可以看出:逮捕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有逮捕必要。只有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作出逮捕决定。


延伸阅读:


监视居住制度存在四个缺漏


刑事诉讼中的监视居住制度


  刑诉法第六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由此条可以推断,如果证据还不够逮捕的标准,在没有收集到逮捕所要求的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报捕。


  刑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五项;要求是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纪律约束,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只有对于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情形,也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违反刑诉法第五十七条;五项;规定情节严重,才能予以逮捕。而对于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情形,也即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被采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在被采取监视居住期间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也不能逮捕,否则有悖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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